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5-3 條
借券證券商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
借券擔保金不足額、或更換抵繳擔保品者,應先向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
轉登記後,於借券日或續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撥入本公司指定之中央
登錄公債帳戶。
中央登錄公債之抵繳價值,為面額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