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spectuses for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第 24 條
前次現金增資、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發行金融債券或發行公
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前次現金增資、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發行金
    融債券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
    次現金增資、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發行金融債券或發行
    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及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請)時未逾三年者,
    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計畫之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
    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
    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
    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
    。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
      不動產及設備、收益、費用及損失與稅前純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者,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
      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
      總額之增減情形、收益、費用及損失、稅前純益等項目及每股盈餘
      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