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21 條
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間因委託買賣證券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
仲裁之規定辦理或向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前項有關仲裁或調處之規定,應於委託契約中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