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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24 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
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於本公司
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證券經紀商於
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款券。
前項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
事項。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前項預收款券實施之日起,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之基金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均
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於本公司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
認購(售)權證,取消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預收足額款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