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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Purchase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Reverse Auc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7 條
標定成交之買賣,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
將款項匯撥至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本公司通知集中保管事業於成交日當
日轉撥買進證券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金融事業專戶,另於次一營業日
將款項匯撥至競賣證券經紀商,由其於當日匯撥予委託人。
受託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交割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
以內者,課新台幣三萬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
台幣一萬元。
受託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同違背交割義務,而於當日銀行
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