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15 條
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
定成交量過度異常:
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
    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低於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
    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
    三千個單位數。
三、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