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33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或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
要點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得於處置期間調降
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且加計後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
數不低於十成;已依第二十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者,其融券保證金成數累
計提高,融資比率仍為零;依本條事由調整後,再依第二十六條或前條規
定調整者,亦同。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