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該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
依前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同意書,
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前項委託人以電話申請抵繳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以通
信或電子化方式申請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身分及其意思表示並留存相關
紀錄。電話及通信之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電子化方式之紀錄應可隨時將
儲存於電子媒體資料轉換為書面。前述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
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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