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每日應將委託人融資融券額度、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 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資券相抵交割部分應分開列示。證券交易所及 櫃檯買賣中心彙計後,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融資融券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