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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argeted Examinations of and Guidance to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1 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為之專案檢查與輔導及其他處置,不得視為承受證券商
對其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其他義務。證券商及其負責人或受
僱人於本公司為專案檢查輔導時,就其職務上之一切行為仍應自行負責,
不得藉此規避卸責。
證券商應將前二項規定詳為告知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有任何足
致誤解之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