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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3 條
本公司所收交割結算基金,設專戶保管,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以下列
方法運用之: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法。
本公司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利息,扣除其所需費用及稅捐後,由本公司
每半年結算一次,發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