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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31 條
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費用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公司得課以該金額百分
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費用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公司並得課以
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