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9 條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之文件,至遲應於擬復業期日之前七營業日前送達本
公司,如延遲送達致本公司未及完成審查,得延後恢復該證券商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