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暫時留存股票,係指:
一  當日交割留存股票:係賣出委託人於交割日繳交之股票,扣除淨付本
    公司部分後,留存於證券經紀商之股票。
二  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除前一日之交割留存股票外,尚應包括自本公
    司領回尚未交付買進委託人之股票。但自本公司領回之股票仍在途中
    ,則應於「受託買賣暫時留存股票明細表」之「前一日交割留存股票
    」欄加以註記。
三  變更交易方法股票賣出成交部分。
四  委託人於成交日繳交待次日交割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