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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6 條
證券經紀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
,依營業細則第十一章有關違規處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