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ook-Entry Transfer System in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四、委託人委託賣出時,送存交割之證券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或已轉讓
    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
    二條之一第二項情事者,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者,證券經紀商應將
    該證券送存委託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以辦理劃撥交割,並依本
    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