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30 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
割而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
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海外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
原因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依公司法或
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