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
施行。
第 15-1 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