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
施行。
第 27 條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
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