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一日實施。
凡符合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各項資訊,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 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項資訊申報具體內容依本公司所訂申報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