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個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25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25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4.排除每一項指標中三個標準差以外之極端值。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1)流動比率指標高於一點五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
          計算之。
     (2)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低於二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
          分計算之。
     (3)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
          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
          十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
          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六十者,該兩項指標
          得分分別以三十分及零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倍,且「不
          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
          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零分及三十分計算之。
      3.淨值報酬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
        」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
        十二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如得
        分有上升趨勢者,標準差另行調整之),再同時評估綜合得分高
        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參見附表。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
        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
        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
        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指標值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0.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負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