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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Depositary Receip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11 條
存託機構應依時限,將下列有關價格、價值之資料,統一按銀行間外匯交
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金額後,向本公司申報之:
一、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流通者
    ,應將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於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開市半小時前,送達本公司。
二、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權利分派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
    之日起十二日內,送達本公司。但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規定短於
    十二日時,適用其較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