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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Depositary Receip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4 條
存託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並以一千單位
為一交易單位。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適用本公司零股交易作業辦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