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1.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79-2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
  起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2-1 條
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停止買賣者,上市公司對於已繳付之有價證券上市
費不得請求返還。經本公司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
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
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本公司
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上市,外
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第
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
(售)權證或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