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實施。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後,應依委託人之通知,始得撤銷或變更其委託事 項,但以其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