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後,應依委託人之通知,始得撤銷或變更其委託事 項,但以其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