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16 條
認股權憑證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洽發行人或其代理機
構提出;股款之繳納,由持有人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繳納。
認股權憑證持有人請求認股後,其股票之撥付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