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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9-1 條
證券商對委託買賣認股權憑證單筆委託數量達一百交易單位以上者,應確
切評估委託人之投資能力。委託未逾其投資能力者,買進價款應至少收取
百分之三十,賣出憑證則應予以全數圈存;委託逾其投資能力者,應預先
收足款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