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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0 條
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
為單一性別,並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
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另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
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
華民國設有戶籍。
前項所稱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
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設置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
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
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