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第 3 條
向本公司檢舉者,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按指印,但情
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或
    事務所所在地。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以言詞提出檢舉之案件,應由檢舉人親至本公司敘明前項各款事項,由本
公司製作談話紀錄,經檢舉人簽名確認。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電話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
分特徵之資料,除依法提供權責機關者外,均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