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5 條
外國債券之買賣申報價格、委託人委託買賣成交後其成交價金及手續費之
計算暨交割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為限:
一、買賣申報價格、成交價金及手續費之計算暨交割均以新臺幣為之。
二、買賣申報價格、成交價金及手續費之計算暨交割,均以所計價之外國
    貨幣為之。
前項成交價金應含依本辦法規定所計算之利息。手續費之計算以新臺幣為
計價單位者,依本公司債券交易手續費之規定;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者
,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對證券商收取之交易經手費,每月按買賣成交金額 (其中以外國貨
幣計價之債券成交金額按本公司指定之外匯銀行該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
價中價之平均值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 固定比率○.○○○六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