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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安定操作交易管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Stabilization of Trades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安定操作以主辦承銷商為交易之主體,其無自營部門者得委託其他證券商
執行安定操作。
主、協辦承銷之證券商於可安定操作期間不得賣出所承銷之同一有價證券
,但賣出價格高於承銷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