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11 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時應留存紀錄,並將紀錄置放於營業處所
。
前項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