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38-1 條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
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
獨立,不得流用。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
之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受託金融機
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者,不得收受客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