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49-1 條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非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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