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26 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經理、主任、秘書
、組長、副組長、專員、幹事、辦事員、雇員、其他專業人員(職稱另訂
)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任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其待遇及服務規則等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