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47 條
本會之收入除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
益。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謄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