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除應遵守主管機關、下
列各該業務之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與自律機構之自律規範外,並應遵守本辦
法規定:
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時,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
    辦理。
三、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業務時,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
    規範」規定辦理。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時,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四、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
      範」及其相關規定,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二)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
      相關規定,並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五、從事有價證券承銷或再行銷售業務時,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
    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承銷
    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等承銷相關規定。
六、「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買賣或推介業務時,應符合主管機關、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本
    公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