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29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與監事會共同遴選非會員理事及監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自行辭任。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五、召集會員大會。
六、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註銷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七、編擬年度工作計畫綱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八、審議重要提案。
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顧問等之遴聘、解聘。
十、本會相關規章之訂定及變更。
十一、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十二、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由理事會先為必要
      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三、議決處分未依規定繳納會費之會員。
十四、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十五、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