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38 條
本會理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議,應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由得票
最多之理事召集之。候補理事得列席。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在此限。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
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