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9 條
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
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
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
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