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7:39
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