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 5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