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5 條
投資人自行攜入外幣現鈔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結匯銀行兌換水單;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
    檢具匯入受款銀行出具之其他交易憑證影本。
四、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四款文件。但應另行檢
具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第一項投資人如為二人以上者,並應檢附投資人投資金額明細表。若由其
中一人代為攜入時,應另檢附代為攜入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