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8 條
投資人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海關進口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