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有限責任股東,如有可以令人信其為無限責任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 三人,負無限責任股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