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 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 居所,簽名或蓋章。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