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23:41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