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8:11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限制。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267 條 (1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