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 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 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 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