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 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